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协会章程 -
江苏省企业家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企业家摄影协会(简称:苏企摄协),英文译名JIANGSU ENTREPRENEURS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江苏省内企业家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的摄影爱好者和有一定水平热衷企业摄影的摄影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助手”作用,广泛团结会员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新时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是江苏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分支机构章程。本会有责任指导和帮助分支机构工作;分支机构有义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路6号3栋A2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江苏企业家及企业内高级管理人员中摄影爱好者和具有一定水平热衷于企业摄影的摄影人,繁荣江苏社会主义摄影文化事业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本会对会员有团结引导、联系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
(二)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会员走进企业,服务员工;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纪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纪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纪录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企业的拼搏和发展,纪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镜头讲述中国故事、江苏形象,弘扬企业家和工匠精神,创造出无愧于伟大时代,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作品,弘扬正能量,传递真善美;
(三)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不断提高摄影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组织会员开展摄影创作,展出摄影作品,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开展摄影技能创新活动。对优秀会员给予表彰、推荐和奖励;
(四)积极搭建各种平台,促进江苏企业摄影文化事业的发展。承担政府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积极开展摄影文化惠民活动。建立并完善企业摄影文化学习交流基地、工业摄影拍摄基地,加强网站和网络平台建设,组建专家和志愿者队伍,并不断创造新的平台和丰富活动内容,推动江苏企业摄影文化事业的发展,为江苏的文化强省建设作出贡献;
(五)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培育、发展、推动摄影产业,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江苏摄影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六)积极加强与国内、国外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共同开展各种摄影文化交流活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七)加强协会内部管理和会员的摄影职业道德建设;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摄影领域内(包括创作,组织,教育,理论等)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作出一定的成绩;
(四)本会主要吸收江苏籍的企业家会员。为推动企业摄影文化的发展,从工作需要出发,可适当吸收企业宣传教育和热心企业摄影并有一定水平的业务骨干为特邀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及10R作品五幅;
(二)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推荐;
(三)经审核通过并履行手续后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四)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为本会建设发展和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若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用书面或电子通讯等方式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会员,且在当地会员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拥护本会章程,愿为本会多做贡献;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认真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共同承担本会领导班子的责任,本会实行轮值理事长制。轮值理事长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任期1年。人选从负责人中产生,经2/3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报理事会审定;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定;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提出,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符合终止情形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影人网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2013 江苏省企业家摄影协会版权所有    本站内容未经授权不得任何形式下载或效仿    技术:易建联网